1楼 2007-1-29 11:43:43
关于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28日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自1999年1月1日起,经批准调入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且经市人事局认定,申请时符合本市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或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的在职在岗特殊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属于引进人才的,按本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引进人才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除符合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二)

无房户。

第五条      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程序:

(一)

登记。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7日后,属区属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劳局审核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属市属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属其它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审查人才条件;(二)

审核。市人事局审核人才条件后,通知区人劳局或有关单位统一领取《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介绍信》;(三)

复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四)

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五)

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六)

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属区属事业单位的与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与市人事局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七)

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

参加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

申请人的学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聘任证书、调动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企业单位的还需出具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五)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统一轮候配租,属急需紧缺的重点引进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单列轮候配租或直接配租。

第三章     租金补助第八条      市、区属事业单位及辖区内企业单位的引进人才,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70%。其中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等财政性补贴的,在享受上述经济补贴期间,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20%;已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等政策的,在承租后的一年内,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20%。

第九条      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根据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分别由市人事局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支付,并由同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企业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由市人事局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再按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结算。

第十条      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租金补助标准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纳入支付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内工作发生变动,应在到新单位报到后10日内主动向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取消租金补助。对工作变动后不再属于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租金补助对象的,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应终止租金补助合同,从申报的下月停止支付租金补助,并书面通知市公房管理中心。若变动后仍符合政府财政补助条件的,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应出具租金补助转接单,由现租金补助支付部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并从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停止支付租金补助的当月起支付租金补助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市国土房产局可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租金补助期限、调整补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企业为解决本单位其他人才的住房问题,可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按市场租金标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标准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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