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28日
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公务人员指本市市、区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属于引进人才的,按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公务人员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除符合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二)
无房户。
第五条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程序:
(一)
登记。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7日(其中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须经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持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发号、审查;(二)
复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三)
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四)
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五)
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六)
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
参加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
申请人的学历、职称、调动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务人员单列进行轮候配租。
第三章 租金补助第八条 市、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70%。
第九条 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由各相关单位纳入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公务人员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内工作发生变动,应在到新单位报到后10日内主动向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取消租金补助。对工作变动后不再属于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租金补助对象的,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应终止租金补助合同,从申报的下月停止支付租金补助,并书面通知市公房管理中心。若变动后仍符合政府财政补助条件的,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门应出具租金补助转接单,由现租金补助支付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并从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停止支付租金补助的当月起支付租金补助金。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时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市国土房产局可会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租金补助期限、调整补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驻厦省、部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参照市、区属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标准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