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厦门住房交易优惠不变 2年以上住房交易免营业税

发表于2015-08-21

去年8月15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有效期是一年。如今一年过去,来自市地税局的消息说,有关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自2014年8月15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需同时满足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二项标准。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将影响到契税和营业税。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上述各类住房的出售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其中,购买一手住房交易合同备案时间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的(含8月15日),执行普遍住房新认定标准;二手住房交易中,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即“收件时间”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的(含8月15日),申报存量房交易税收时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新认定标准。

 

上一页|1|
/1页